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3年9月19日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以2023年9月1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刘树浙、杨轶清、宋夏云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