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44 证券简称:宋城演艺 公告编号:2023-034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城演艺”或“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8月31日至2023年9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3年9月1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3年9月1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9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调整事项
鉴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失去授予资格,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取消拟向上述6名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8.70万股。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590.00万股调整为581.30万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322人调整为316人。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后的授予人数、调整后的数量、授予的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报告出具日,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