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01 证券简称:志邦家居 公告编号:2023-079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9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合肥庐阳工业园连水路19号行政楼101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83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62,575,289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0.1481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孙志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待网络投票结果出具后,监票人、计票人、见证律师对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9人;
3、董事会秘书孙娟女士、财务总监刘柱先生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52,242,118 | 96.0646 | 10,333,171 | 3.9354 | 0 | 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52,242,118 | 96.0646 | 10,333,171 | 3.9354 | 0 | 0.00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52,249,658 | 96.0675 | 10,325,631 | 3.9325 | 0 | 0.00 |
4、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62,575,289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1 | 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70,102,683 | 87.1535 | 10,333,171 | 12.8465 | 0 | 0.00 |
2 | 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70,102,683 | 87.1535 | 10,333,171 | 12.8465 | 0 | 0.00 |
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70,110,223 | 87.1629 | 10,325,631 | 12.8371 | 0 | 0.00 |
4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 80,435,854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以上议案均以特别决议通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贤榕、梁爽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均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