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康比特: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9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程序合规,相关决议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促进稳定健康和长远可持续地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9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