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讨论的《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事先已提供了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详细资料,并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国家认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和资产评估资格。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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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正洪 曹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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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 翁晓卫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