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山西思迈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51%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定价以经具有相关从业资质和独立性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通过公司与交易对手方磋商谈判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山西思迈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有利于提高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实力和品牌规模影响力。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收购山西思迈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51%股权的事项。
独立董事:刘曙萍、唐治、陆银娣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