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72.6024%股权及杭州普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包括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经适当核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前述重组相关主体包括:
1、公司、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
2、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4、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主体。
综上,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的签署页)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