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中,21名激励对象出现离职或放弃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期权等情况,公司原拟授予其股票期权合计193,716份,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722人调整为2,701人,股票期权授予总量由8,021.1836万份调整为8,001.8120 万份。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8日,向符合条件的2,701名激励对象授予8,001.8120 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3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