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8日(星期一)14: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大厦A座一楼1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郑建国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376,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7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365,624股,
证券代码:301378 | 证券简称:通达海 | 公告编号:2023-051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6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3.征集投票情况:根据公司于2023年9月2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公司独立董事冀洋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365,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6%;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365,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6%;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365,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6%;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律师、谢文武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征集股东投票权的主体资格、征集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