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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铺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9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材料,审慎地对公司提供的资料作了分析,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2、本次公司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为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对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能够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1,4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3,3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95.00 元/股。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

因此,我们同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议案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比2022年,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相比2022年,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6%,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相比2022年,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5%,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4%

注:1、以上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2022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2,893,520,454.12元;2022年净利润(即:2022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319,597,789.91元。

3、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X,0≤X≤100),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综合考评得分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年度综合考评得分90≤X≤10080≤X<900≤X<80
可解除限售比例100%X/10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除限售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页为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王红艳刘灿辉
张 喻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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