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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传媒: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8

证券代码:300251 证券简称:光线传媒 公告编号:2023-057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一)2023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28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

(四)2023年8月30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9月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3年9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9月15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9,727,575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28元/股。

四、本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3年9月15日。

(二)授予价格:4.28元/股。

(三)授予数量:19,727,575股。

(四)股票来源:公司前期自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

(五)授予人数:28人。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股)占授予总量的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李晓萍董事、副总经理15,782,06080.00%0.54%
2(27人)3,945,51520.00%0.13%
合计19,727,575100.00%0.67%

(六)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七)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等情形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理归属事项;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八)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考核期考核年度营业收入(A)净利润(B)
目标值(Am)触发值(An)目标值(Bm)触发值(Bn)
第一个 考核期2023年12.00亿元9.60亿元4.00亿元3.20亿元
第二个 考核期2024年15.60亿元12.48亿元5.20亿元4.16亿元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情况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
营业收入(A)A≥Am100%
An≤A<Am80%
A<An0%
净利润(B)B≥Bm100%
Bn≤B<Bm80%
B<Bn0%
确定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的规则当出现A≥Am或B≥Bm时,X=100%;当出现A<An且B<Bn时,X=0%;当出现其它组合分布时,X=80%。

注:1. 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2. 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归属期内,因公司业绩考核导致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九)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根据各考核年度激励对象相应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具体如下:

绩效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不合格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100%0%

各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因个人绩效考核导致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授予事项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已确定2023年9月15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9.40元/股(2023年9月1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二)有效期:1年、2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53.37%、47.72%(对应有效期的公司股价年化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0.53%、1.43%(公司最近1年、2年的平均年化股息率)。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归属后限售因素影响参照Black-Scholes模型计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9.40元/股(2023年9月1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二)有效期:4年(加权平均限售期);

(三)历史波动率:46.06%(对应有效期的公司股价年化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2.75%(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4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0.82%(公司最近4年的平均年化股息率)。

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19,727,575股,激励成本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激励总成本 (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
5,961.861,488.063,475.35998.45

注:1. 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 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根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9月15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9,727,575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28元/股。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9月15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9,727,575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28元/股。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价格、人数和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五)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六)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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