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9 证券简称:青岛食品 公告编号:2023-037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__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现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537.50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998.75万元。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1,537.5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4,998.75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交易事项。股东大会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不时的修订(或修正)中规定应披露的“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按如下标准适用。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交易事项。 股东大会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不时的修订(或修正)中规定应披露的“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按如下标准适用。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七)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
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的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不时的修订(或修正)中规定应披露的“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按如下标准适用。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不时的修订(或修正)中规定应披露的“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按如下标准适用。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原公司章程废止。 |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该议案需提交2023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