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书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9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到期不再延期暨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到期不再延期并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是综合考虑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实际情况等诸多因素作出的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到期不再延期并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独立董事:许永斌、武吉伟、葛伟军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