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精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就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1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56.3717万股,发行价格为19.5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7,399.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7,270.8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0,128.41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17日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确认,并于2023年7月1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0372号)。公司已对前述到账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募集资金投资额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募集资金投资额 |
1 | 汽车电子精密零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 | 30,901.18 | 30,000.00 |
2 | 智能制造数字化项目 | 6,500.00 | 6,5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7,000.00 | 7,000.00 |
合计 | 44,401.18 | 43,500.00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为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相关募投项目。截至2023年9月1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8,498.68万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为1,321.16万元。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9,819.84万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9月18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3)第2858号)。
(一)拟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截至2023年9月1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8,498.68万元,本次以募集资金拟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8,498.6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1 | 汽车电子精密零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 | 30,901.18 | 30,000.00 | 8,498.68 | 8,498.68 |
2 | 智能制造数字化项目 | 6,500.00 | 6,500.00 | - | -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7,000.00 | 7,000.00 | - | - |
合计 | 44,401.18 | 43,500.00 | 8,498.68 | 8,498.68 |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3年9月18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1,321.16万元,其中支付保荐及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294.34万元,
支付审计及验资费用(不含增值税)826.49万元,支付律师费用(不含增值税)
120.00万元,支付发行手续费等(不含增值税)80.33万元,本次以募集资金拟置换预先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1,321.16万元。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安排,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再对先前投入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使用募集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超过上述项目投资需求,则多余的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本次拟置换金额为9,819.84万元,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内容一致。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9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9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9月18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3)第2858号),并认为:“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支付发行费用报告已经按照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支付发行费用报告第二部分所述编制基础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维科精密截至2023年9月18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置换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陈启航 张 翼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