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刘启明、陆建忠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