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8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街道长江西路99号长江国际大酒店8楼圆桌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五)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9人,代表股份757,326,8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1.27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7人,代表股份377,466,22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53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79,860,67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733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8人,代表股份
27,586,4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3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7,586,4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319%。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57,322,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5%;反对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82,4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5%;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就本议案的审议,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长江润发张家港保税区医药产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郁霞秋、郁全和、邱其琴、黄忠和、卢斌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合计回避总数377,466,227股)。总表决情况:
同意379,825,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7%;反对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1%;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51,2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4%;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6%;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0%。
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张晓彤律师、於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