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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9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3-072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8日(星期一)14:3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3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3)互联网投票时间:2023年9月18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388号4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会议召集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昌盛先生。

6.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人,因关联股东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12,183,7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7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18,1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11,865,6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4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股份12,183,7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7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18,1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7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11,865,6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421%。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
1.00《关于再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上述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关联股东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热力公司均应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公司将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具体表决结果。

提案1.00:《关于再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25,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559%;反对35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4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25,0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559%;反对35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4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涛、冯建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

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9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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