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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兴源创: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9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事由充分,调整程序合法,调整方法恰当,调整结果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二、关于作废处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处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员工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178名激励对象(其中1名激励对象同时持有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权益)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8.8950万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立虎、徐文建、周炯2023年9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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