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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悦科技:关于公司及实控人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8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实控人收到江苏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督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6号,具体内容如下: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翔:

经查,我局发现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科技或公司) 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8月2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销售合同》,约定向其销售5000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为3亿元。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上述《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上述《补充协议》,公司既未在2023年8月28日披露《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的同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23年9月5日披露《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时予以披露。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翔未能勤勉履行职责,确保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永悦科技、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执行,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

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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