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经审慎分析,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因实施完成2022年度权益分派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独立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5日,该授予日的设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3、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为公司主业的跨越增长凝聚团队力量,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和长期价值创造,树立对公司高质量发展的信心。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己经成就,我们同意以2023年9月15日为授予日,向4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17,000股,授予价格为7.21元/股。
3、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调整的规定,在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
4、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陈爱文 李国庆 曾斌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