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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新股份: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6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9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2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针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2022年10月2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2年10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22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2022 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2年12月2日。

6、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并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与授予价格调整、预留部分授予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一)调整原因

1、2022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 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2年12月2日,授予价格为10.59元/股,授予数量为600.5万股。

2、2023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228,151,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2023年7月4日,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的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做相应调整。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完成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持有的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均对应调整。

(二)调整方法

1、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0﹣V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3)缩股

P=P0÷n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4)配股

P=P0×P1×(1+n)/(P1+P2×n)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228,151,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情况,测算调整如下:

1、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后)=6,005,000?(1+0.4)=8,407,000股

2、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0.59-0.5)÷(1+0.4)=7.21元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调整的规定,在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依据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相应调整,同意将首次授予部分的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840.7万股,将首次授予部分的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7.21元/股。前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本次授予以及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以及授予条件符合《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与授予价格调整、预留部分授予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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