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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5

证券代码:301260 证券简称:格力博 公告编号:2023-068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5日(星期五)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5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65-3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召集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寅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364,787,8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342%。

其中,通过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273,831,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2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90,956,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092%。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16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其中,通过现场会议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4人,代表股份16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暨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622,7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7%;反对16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2%;反对16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273,848,0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7%;反对14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71%;反对14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5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ZAMA CORPORATION LIMITED(持有公司股份90,790,870股)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张昊、范馨中

3、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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