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和《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二、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实施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四、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3年9月15日为权益授予日,向44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431.00万份股票期权。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