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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振股份:关于孙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5

证券代码:301356 证券简称:天振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6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孙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法院口头通知原告:被告已提出上诉;

2、上市公司之孙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孙公司提起诉讼金额为:29,864,636,130越南盾;法院判决被告合计支付金额为:24,264,354,243越南盾(按照2023年9月13日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约为727.01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按企业会计准则对本次诉讼所涉标的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资产减值损失,并将其在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中予以体现;2023年9月14日,公司之孙公司越南聚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聚丰”)收到越南北江省越安县人民法院口头通知,被告已向法院提出上诉,暂无法预估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孙公司越南聚丰于近日收到越南北江省越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案号:05/2023/KDTM-ST),现将相关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时间:2022年7月11日

(二)诉讼机构名称:越南北江省越安县人民法院

(三)诉讼机构所在地:越南北江省越安县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及相关权利及义务人:

原告:越南聚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一:越南投资与发展银行保险股份总公司被告二:PVI保险总公司相关权利及义务人一:东北BIDV保险公司(主要保险公司)相关权利及义务人二:京北PVI保险公司(第二保险公司)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4日,公司之全资孙公司越南聚丰N区原材料仓库失火,越南北江省越安县公安部门于2021年12月28日出具调查结果,确认本次火灾事件系配电箱内的电路短路引发,并非人为影响。根据越南聚丰与越南的东北BIDV保险总公司(以下简称“BIC”)及京北PVI保险公司(以下简称“PVI”)(以下合称“联营保险公司”)签订的《消防爆炸强制保险合同》,约定对越南聚丰N区内的工厂,附属工程、机械、设备和存货(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投保。火灾发生后在启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越南聚丰与联营保险公司就部分原材料中的五金工具是否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内的原材料存在争议,双方未达成一致,2022年4月26日,越南聚丰就上述保险损失赔偿纠纷向越南北江省越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联营保险公司在BIC于2022年1月27日出具的《关于2021年11月14日发生的损失索赔结算》的确认函基础上,针对公司已在账面体现但未被纳入确认函赔付范围的被烧毁原材料中的五金工具损失,向越南聚丰额外赔付合计金额约为29,864,636,130越南盾。经越南法院审查BIC、PVI分别为越南投资与发展银行保险股份总公司、PVI保险总公司的下属直属公司,其本身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列为被告。因此2022年5月19日,越南北江省越安县人民法院向越南聚丰核发《停止处理案件决定》,要求越南聚丰变更被起诉方重新起诉。2022年6月10日,越南聚丰以越南投资与发展银行保险股份总公司及PVI保险总公司为被起诉方重新向越南北江省越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上述保险损失提出赔偿请求。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之孙公司越南聚丰收到越南北江省越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案号:05/2023/KDTM-ST),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一)越南聚丰的诉讼请求。迫使越南投资与发展银行保险股份公司和PVI保险总公司共同向越南聚丰支付工具器具损失的保险金额为24,264,345,243越南盾,具体如下:越南投资与发展银行保险股份总公司必须支付13,345,389,883越南盾(壹佰叁拾叁亿肆仟伍佰叁拾捌万玖仟捌佰捌拾叁越南盾)。PVI保险总公司必须支付10,918,955,359越南盾(壹佰零玖亿壹仟捌佰玖拾伍万伍仟叁佰伍拾玖越南盾);

(二)关于鉴定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9条、第160条、第161条、第162条之规定:迫使越南投资与发展银行保险股份总公司和PVI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越南聚丰鉴定费用566,598,890越南盾,具体如下:越南投资与发展银行保险股份总公司须支付311,629,390越南盾(叁亿壹仟壹佰陆拾贰万玖仟叁佰玖拾越南盾),PVI保险公司须支付254,969,500越南盾(贰亿伍仟肆佰玖拾陆万玖仟伍佰越南盾);

(三)关于案件费用:迫使越南投资与发展银行保险总公司和PVI保险总公司共同承担以下案件费用:132,264,345越南盾,其中:越南投资与发展银行保险总公司须承担72,745,389越南盾(柒仟贰佰柒拾肆万伍仟叁佰捌拾玖越南盾),PVI 保险总公司须承担59,518,955越南盾(伍仟玖佰伍拾壹万捌仟玖佰伍拾伍越南盾);根据2022年7月11日第0006475号于越安区民事判决执行分局的收据,退还越南聚丰预付的68,932,318越南盾(陆仟捌佰玖拾叁万贰仟叁佰壹拾捌越南盾)的案件费用。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止本公告之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存在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诉讼(仲裁)案件进展
劳动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人:王亮、吴昊 被申请人: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计159,550元已开庭,尚未裁定
被告未按约定兑付商业汇票(诉讼)原告: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451,910.3元尚未开庭

(二)除本公告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按企业会计准则对本次诉讼所涉标的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资产减值损失,并将其在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中予以体现;2023年9月14日,越南聚丰收到越南北江省越安县人民法院口头通知,被告已向法院提出上诉,暂无法预估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该事项,并及时披露该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案号:05/2023/KDTM-ST)

特此公告。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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