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裁定司法拍卖的公告
近日,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方集团”)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粤03执1321号之一。具体情况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邓子长、邓子权与被执行人南昌祥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迪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终12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股权转让差额损失及担保费等。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冻结了李迪初持有的公司41,949,552股股票。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拍卖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法院裁定如下:
强制拍卖、变卖、变价被执行人李迪初持有的长方集团41,949,552股股票以清偿债务。
二、股东股份被拍卖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被拍卖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本次股份 拍卖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是否为限售股 | 拍卖人 |
李迪初 | 否 | 41,949,552 | 100% | 5.31% | 否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股东股份累计被拍卖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迪初除本次所持公司41,949,552股股份被裁定司法拍卖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外,不存在其他股份被拍卖的情形。
三、股东股份被裁定司法拍卖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迪初持有公司股份41,949,55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31%,上述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
2、本次股东股份被裁定司法拍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司法拍卖结果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报备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粤03执1321号之一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