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作为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议案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因此,我们一致我们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四、关于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的议案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的议案》。
五、关于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及材料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及材料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薪酬发放的合规性,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及材料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六、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
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本事项尚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建设发展,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上述事项的议案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姜银珠 | 潘磊 | 胡春荣 | ||
时间: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