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交易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进行资产出售、吸收合并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期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就本次交易评估/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评估/估值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的本次重组的评估机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融兴华”)已就从事证券业务服务完成在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其对本次重组置出资产提供评估服务,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除业务关系外,国融兴华及各自经办评估师与公司等本次重组交易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备进行本次置出资产评估工作的独立性。
本次重组的估值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具有证券从业及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能够胜任本次估值工作。除担任本次吸收合并的估值机构外,银河证券还担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除上述业务关系外,该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本次重组交易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备进行本次吸收合并估值工作的独立性。
二、评估/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国融兴华及其评估人员就本次拟置出资产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拟置入资产国际期货估值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估值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国融兴华对本次重组置出资产评估中,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本次资产出售项下置出资产实际情况,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最终交易价格以国融兴华正式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拟置出资产的交易定价公允。
本次银河证券出具的估值报告中的估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等重要估值参数符合本次吸收合并项下国际期货实际情况,估值依据及估值结论合理。本次吸收合并项下国际期货最终交易价格以估值报告中的估值结论作为参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拟置入资产的交易定价公允。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估值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估值假设前提合理、本次交易定价公允。
我们对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容及议案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和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以及交易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窦 超 陈 亦 昕
2023 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