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同飞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5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日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为股东代表,1名为职工代表。

第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股东推举候选人,由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普通决议选举产生。获选监事按拟定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会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公司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过程中,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监事会提起对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五)签署监事会相关的报告和重要文件;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事提出召开,则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至少提前十天将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临时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2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开与表决

第十六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须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时,应当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并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可以是举手表决,亦可为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监事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监事的赔偿责任由公司股东大会认定。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对监事会所议事项和决议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出席监事的姓名;

(二)会议议程;

(三)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会成员。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监事会授权公司监事会主席提出修改意见稿,提交监事会讨论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