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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5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3-060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9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一道88号奥比科技大厦3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5
普通股股东人数14
特别表决权股东人数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532,398,151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118,398,151
特别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为:5)414,000,0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72.8115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16.1923
特别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56.619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于董事长黄源浩先生因公出差通过线上参会,不能现场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首席财务官陈彬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靳尚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18,398,151100.000000.000000.0000
特别表决权股份82,800,000100.000000.00000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18,398,151100.000000.000000.0000
特别表决权股份414,000,000100.000000.00000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18,398,151100.000000.000000.0000
特别表决权股份82,800,000100.000000.00000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18,398,151100.000000.000000.0000
特别表决权股份414,000,000100.000000.00000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3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1,690,631100.000000.000000.0000
4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21,690,631100.000000.000000.000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4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议案3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3、议案4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会议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霞、徐扬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5日

? 报备文件

(一)《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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