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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测标准: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5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二〇二三年九月

3-1-1

声 明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本公司”、“本保荐人”或“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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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 4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 6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7

一、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 ...... 7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7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8

四、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发行条件 ...... 12

五、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 14

六、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 14

七、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情况 ...... 14

八、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 15

九、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 24

十、推荐结论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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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保荐机构

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何谦和施伟,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何谦先生,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董事。主持或参与完成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施伟先生,保荐代表人,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硕士,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EMBA,九三学社社员,现任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资深董事总经理,投资银行事业部总经理。199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数十家公司的改制融资、IPO、再融资、兼并收购和财务顾问项目。

(三)项目协办人

本项目的协办人为丁凯,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丁凯先生,参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IPO、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等。

(四)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李兮、马钰、施展、傅金鑫、刘思宏、荀一强、李秋娜、刘康、黄瑾、王文磊。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测标准”、“公司”或“发行人”)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区69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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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日期:2000年7月20日总股本:113,790,200元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简称:信测标准证券代码:300938.SZ法定代表人:吕杰中联系方式:86-755-86537785业务范围:电子电器产品、轻工产品、新能源产品、汽车材料及部品、环境保护、食品、金属材料及制品、玩具及儿童用品、纺织、服装、鞋材、饰品的产品检测、检验、认证及技术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五矿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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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

五矿证券依据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申请文件履行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2022年11月5日,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立项申请。2022年11月9日,保荐机构举行立项评审会议对项目进行了立项决策,作出准予立项的决定。

2、2023年2月2日,项目组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报送至质量控制部及内核部。

3、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9日,质量控制部及内核部对本项目申请文件及底稿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了项目反馈意见。项目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答复、解释和修改。

4、2023年3月6日,质量控制部、内核部对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

5、2023年3月9日,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会成员就本项目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就重要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审议意见。项目组对审议意见进行了答复、解释及修订。

(二)保荐机构的内核意见

2023年3月16日,项目组收到内核会议评审结果通知:“保荐业务内核会委员7名,参与表决委员7名,同意票数7票,有条件通过0票,暂缓票0票,否决票0票,有效通过7票。根据各委员表决意见及《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工作管理办法》,本次内核会议经全体有表决权的参会成员中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信测标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通过内核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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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向贵所保荐信测标准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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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信测标准第四届第十一次董事会、第四届第十五次董事会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025.18万元、8,005.57万元、11,804.88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8,611.88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华中军民两用检测基地项目”以及“新能源汽车领域实验室扩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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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二)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如下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2、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3、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备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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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针对自身特点,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1]ZE10284号”“信会师报字[2022]ZE10056号”及“信会师报字[2023]第ZE10041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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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债券的如下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华中军民两用检测基地项目”以及“新能源汽车领域实验室扩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华中军民两用检测基地项目”以及“新能源汽车领域实验室扩建项目”,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吕杰中、吕保忠和高磊。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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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025.18万元、8,005.57万元、11,804.88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8,611.88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6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15.98%、19.20%、18.92%及17.35%,处于合理水平,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特点。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公司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别为2.56元、1.53元、1.53元及0.72元,现金流情况较好,未来可以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如下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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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华中军民两用检测基地项目”以及“新能源汽车领域实验室扩建项目”,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九)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约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因此,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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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约定了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本次发行可转债未设置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因此,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因此,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赎回条款,包括到期赎回条款和有条件赎回条款;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回售条款,包括有条件回售条款和附加回售条款,其中附加回售条款约定如出现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的情况,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因此,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发行人已聘请五矿证券作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发行人已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可转债受托管理事项。因此,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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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发行人已制定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持有人会议规则已明确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可转债持有人具有约束力。因此,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违约的相关处理,包括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争议解决机制。因此,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六、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七、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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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就本保荐机构及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保荐机构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五矿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发行人聘请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2、发行人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审计机构。

4、发行人聘请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信评级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八、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8,090.27万元、16,390.8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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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21,060.70万元和26,814.54万元,呈逐年上升趋势;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分别为1,037.03万元、1,529.99万元、1,987.30万元和2,485.49万元,计提比例为12.82%、9.33%、9.44%和9.27%;公司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87.43%、87.26%、85.70%和86.80%;截至2023年6月30日,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回款比例为88.77%、83.81%、69.08%和0.00%%。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有效甄别优质客户,或者未能及时发现原有优质客户经营情况恶化等极端情形,出现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或无法回收的情况,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实验室搬迁风险

子公司华中信测检测基地建设完成后拟对武汉信测实验室搬迁。实验室搬迁过程中,设备转移、安装调试及计量工作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从而无法正常开展检测业务,将涉及CNAS和CMA关键地址变更评审,在变更评审期间,将暂停签发CNAS和CMA报告,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影响。

3、并购企业经营业绩不达预期风险

为尽快完善产业布局、提升检测业务市场份额,公司实施积极的市场拓展战略,采用在各地自建检测基地及收购成熟企业并举的发展策略。近年来,公司收购广东诺尔、三思纵横等企业拓展检测业务领域、完善产业布局。若被并购企业无法深度融入公司文化和管理,则协同效应无法较好实现,经营业绩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水平。

4、子公司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风险

子公司苏州信测厂区建有一间开闭所,此开闭所系为解决所在园区供电滞后,经请示当地供电部门后建设。但因该开闭所建设与苏州信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方案不一致,使得苏州信测未能完成规划验收,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苏州信测相关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同时,苏州信测可能因开闭所的建设,存在被主管机关要求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的风险。若开闭所被拆除,苏州信测可能面临短期用电问题进而影响生产经营,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社会公信力、品牌和声誉受到不利事件影响的风险

检验检测机构是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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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持客观、独立、公正,检验检测机构才具有社会公信力。社会公信力、品牌和声誉是检验检测机构凭借优质的服务,经过市场长期考验和积累逐渐形成的,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品牌和声誉是检验检测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一旦出现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证书不实等不利事件使公司社会公信力、品牌和声誉受损,将直接对公司业务发展和利润率水平产生不利影响,严重情况下甚至将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影响。

6、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风险

公司及其子公司武汉信测、苏州信测、宁波信测、三思纵横、广东诺尔等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如果未来不能继续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将对公司税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未来国家税务机关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不利调整,也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经营场所租赁风险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在租房屋共22处,主要用于厂房、办公等。其中,有4处租赁合同因房屋产权瑕疵原因,存在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风险,进而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经营场所搬迁的风险,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8、经营规模扩张引发的内控管理风险

公司业务遍布全国多个地区和城市,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公司资产规模也将进一步增加。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在组织结构设置、制度建设、内控管理、市场拓展等多方面对公司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水平不能快速适应公司规模较快扩张的需求,将影响公司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活力,进而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公司面临因经营规模扩张引发的内控管理风险。

9、毛利率变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毛利率分别为59.93%、58.65%、57.14%和59.76%,公司毛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动。如未来下游客户需求发生较大变动,公司各产品的毛利率可能会出现较大波动;或公司服务或产品的结构发生较大变动,可能会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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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10、主要客户变化风险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11.42%、7.93%、7.23%和7.66%,占比相对较低,且存在个别客户新进入前五大客户的情形。如果未来公司客户因自身经营状况或与公司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有可能使得公司订单规模下降甚至无法获取订单,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新客户,则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我国检测行业检测机构数量众多,市场集中度较低。随着我国检测行业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检测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公司与国际检测机构相比,需进一步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市场影响力。若现有或潜在竞争对手通过技术创新、经营模式创新、扩大经营规模、低价竞争等方式不断渗透公司的主要业务领域和客户,可能导致公司市场份额下滑、收入下降,公司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2、技术储备不足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是基于国际、国家、行业、企业等标准进行的检测服务,而这些标准一般情况下会在3-5年内进行修订或改版。公司项目研发需要紧跟检测标准及客户需求的变化。虽然相关检测标准的修订一般是在原有检测项目的基础上进行升级或者是对检测项目数量的增减,倘若不能持续跟踪前沿技术,及时更新自身技术储备,将导致公司技术储备不足,竞争力下降对经营业绩和长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3、政策和行业标准变动风险

我国检测行业已被认定为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受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较大,政府产业政策将影响行业发展速度和发展方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文件陆续实施,对于优化检测行业发展格局,增强创新能力,提高行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现有产业政策方向的变化,可能导致行业资质认可标准发生重大调整。相关标准变动有可能导致公司现有资质受限或无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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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资质,使得公司经营范围受到限制,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三)其他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消纳不及预期的风险

华中军民两用检测基地项目、新能源汽车领域实验室扩建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将新增77.17万小时/年核心设备检测能力,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前后公司与本次募投领域相关的产能对比情况如下:

1)华中军民两用检测基地项目

单位:万小时/年

类别核心设备运行时间
公司现有设备产能(季度)51.38
华中地区现有设备产能(季度)10.45
公司现有设备产能(年化)205.52
华中地区现有设备产能(年化)41.79
华中军民两用检测基地项目新增产能32.78
本项目整体扩产比例15.95%
本项目华中地区扩产比例78.44%

2)新能源汽车领域实验室扩建项目

单位:万小时/年

类别核心设备运行时间
公司现有设备产能(季度)51.38
长三角、珠三角现有设备产能(季度)40.93
公司现有设备产能(年化)205.52
长三角、珠三角现有设备产能(年化)163.73
新能源汽车领域实验室扩建项目新增产能44.39
本项目整体扩产比例21.60%
本项目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扩产比例27.11%

本次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整体产能扩产比例将达到37.55%。此外,公司其他在建、拟建产能9.86万小时/年核心设备检测能力,公司目前在手订单和意向订单无法覆盖未来新增产能。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为新能源汽车与武器装备领域提供检测服务。2022年度,公司汽车领域检测收入为20,776.64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为38.14%,无武器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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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检测收入。公司下游市场受产业政策、技术革新等因素影响较大,若未来行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动、技术水平发生重大更替等情况,可能导致公司产品市场需求增长不及预期,进而造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纳不及预期的风险。

(2)新增折旧摊销对业绩影响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会使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增大,并将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计提折旧摊销。短期内会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从而使公司面临盈利能力下降、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摊薄。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对公司未来营业收入、净利润的影响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T+1T+2T+3……T+10建设及运营期平均
1、对营业收入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①-1,375.483,796.52……2,800.063,269.98
现有业务营业收入②[注1]54,510.8754,510.8754,510.87……54,510.8754,510.87
募投项目新增营业收入③-3,133.1512,836.75……38,814.4029,425.14
总营业收入(④=②+③)[注2]54,510.8757,644.0267,347.62……93,325.2783,936.01
新增折旧摊销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⑤=①/④)0.00%2.39%5.64%……3.00%3.90%
2、对净利润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税后折旧摊销⑥[注3]-1,148.283,080.73……2,239.592,649.06
现有业务净利润⑦[注4]12,308.1012,308.1012,308.10……12,308.1012,308.10
募投项目新增净利润⑧-297.01-2,604.09-1,768.50……6,987.403,693.82
总净利润(⑨=⑦+⑧)[注2]12,011.099,704.0110,539.60……19,295.5016,001.92
新增折旧摊销占总净利润的比例(⑩=⑥/⑨)0.00%11.83%29.23%……11.61%16.55%

注1:现有业务营业收入为2022年公司合并口径营业收入,并假设未来保持不变;注2:上述总营业收入和总净利润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募投项目相关折旧或摊销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盈利情况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注3: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税后折旧摊销=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1-所得税率),“华中军民两用基地建设项目”适用25%税率,“新能源汽车领域实验室扩建项目”适用15%税率;注4:现有业务净利润为2022年公司合并口径净利润,并假设未来保持不变。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募投新增折旧摊销占未来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平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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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占总净利润的比例平均为16.55%,整体占比均较小,对公司未来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影响较小。由于项目从建设到产生效益需要一段时间,且如果未来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管理不善,使得项目在投产后没有产生预期效益,则公司存在因新增折旧摊销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3)募投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华中军民两用基地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将新增32.78万小时核心设备检测时长,假设从第3年起逐步达产运行,第3年产能释放系数为25%,至第6年产能释放系数达到100%,各项成本、费用根据历史水平结合项目情况进行预计,预计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为10.73%,静态回收期为7.35年。

新能源汽车领域实验室扩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将新增44.39万小时核心设备检测时长,假设从第2年起逐步达产运行,第2年产能释放系数为10%或25%,相应到第5年或第6年完全释放,各项成本、费用根据历史水平结合项目情况预计,预计各子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为18.63%-27.21%,静态回收期为4.99年-6.20年。

项目主要财务指标具体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华中军民两用基地项目新能源汽车检测领域实验室扩建项目
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0,785.1115,697.52
平均利润总额2,333.002,287.14
所得税率25%15%
平均净利润1,749.751,944.07
平均毛利率59.43%52.49%
平均净利率16.22%12.38%
整体内部收益率10.73%18.63%-27.21%
静态回收期7.35年4.99年-6.20年

本次募投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但募投项目的实施和效益产生均需一定时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项目可能受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变化、项目延期、设备无法有效利用等因素影响,进而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面临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4)前次募投项目延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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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次募投项目中“研发中心和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华中信测,考虑到公司长远发展及未来战略布局,同时为保证募投项目实施场地的合理性及整体方案顺利实施,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对该项目的实施方式和地点进行了调整。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3年12月。

倘若后续出现项目行业或市场环境因预料之外的因素导致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等情形,则前次募投项目可能存在延期的风险。

2、可转债相关风险

(1)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不能足额募集所需资金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2)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并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没有带来预期的回报,进而使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3)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股期内是否转股取决于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等因素。如果本次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相比可转债转股的情形,公司将承担更高的财务费用。此外,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可转债回售等情况,公司将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

(4)存续期内不能转股的风险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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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上述情况发生,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或者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股价仍持续低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则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进而导致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

(5)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为复合型衍生金融产品,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其在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过程中,市场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为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6)评级风险

中证鹏元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级别为AA-,债券信用级别AA-。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中证鹏元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变化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状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7)未设立担保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按相关规定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而未提供担保措施。如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能因未设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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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发行人为国内知名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二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坚持专业化、技术化战略,构建检测实验室的软硬件设施、技术体系和运营平台,业务规模不断增长。公司拥有CMA、CNAS等经营资质,在深圳、广州、东莞、苏州、武汉、宁波等国内主要经济发达地区拥有7个实验室关键场所,建成了覆盖全国的检测认证技术服务体系和业务营销体系,可向客户提供包括汽车及零部件检测、电子电气产品检测、生命科学检测、消费品检测在内的一站式检测认证服务。公司通过检测资质齐全的实验室、完善的研发体系、优质的客户资源和布局合理的营销服务网络,在汽车和电子电气产品领域检测形成品牌效应,积累了相关行业知名度较高的优质客户。

近年来,随着全球检测行业的发展,政府或行业协会通过考核、认可等市场准入规则对检测机构进行行业管理,检测业务逐步市场化,检测技术水平和服务品质不断提升。以我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由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增长迅速,检测行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发行人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同时所处行业受到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服务的市场需求,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十、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附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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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丁凯
保荐代表人:
何 谦施伟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施 伟
内核负责人:
王 军
保荐业务负责人:
廖圣柱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郑宇
董事长:
常伟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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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本公司何谦、施伟担任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该同志负责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法定代表人:

郑 宇

被授权人:

何 谦

施 伟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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