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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测标准”、“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信测标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已于2023年7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8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95号)。
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披露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根据《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2,988.44万元,同比上升31.5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205.57万元,同比上升45.8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396.73万元,同比上升50.55%,不存在经营业绩下滑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2023 年 1-6 月 | 2022 年 1-6 月 | 变动比例 |
营业收入(万元) | 32,988.44 | 25,071.19 | 31.5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8,205.57 | 5,628.03 | 45.8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7,396.73 | 4,913.15 | 50.55%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8,202.17 | 4,842.20 | 69.39%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73 | 0.50 | 46.00%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73 | 0.50 | 46.0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6.96% | 5.38% | 1.58% |
项目 | 2023.6.30 | 2022.6.30 | 变动比例 |
总资产(万元) | 153,689.06 | 137,517.75 | 11.76%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 119,646.05 | 105,716.37 | 1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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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等规定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所对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2023年7月13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会后事项期间”)的相关会后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1、发行人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表、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分别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E10284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ZE10056号和信会师报字[2023]第ZE1004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出现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情形。
3、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做过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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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20、发行人不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情形。
21、募投项目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综上所述,信测标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2023年7月13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规定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信测标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上市日期间,如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本所将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交易所报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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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会后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
负责人: | ||||||
王 丽 | ||||||
经办律师: | ||||||
贺存勖 | 施铭鸿 | |||||
杜 宁 | 余申奥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