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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和嘉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4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9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2023年9月15日,并同意以114.5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2.07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库逸轩、厉洋、孙培睿

2023年9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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