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1 证券简称:紫建电子 公告编号:2023-059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延长限售股份
锁定期以及监事承诺不减持的公告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朱传钦及其一致行动人朱金花、朱金秀以及朱传钦控制的企业重庆市维都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紫建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富翔盛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市富翔兴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5%以上股东肖雪艳、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周显茂、高级管理人员冉义文、彭姝、刘小龙出具的《关于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上述人员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公众投资者利益,自愿延长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限售股份的锁定期,此次自愿追加承诺的锁定期为6个月。公司于近日收到监事游福志出具的《关于未来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函》,承诺其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一、相关股东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股东对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传钦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2月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朱金花和朱金秀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2月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3)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股东重庆紫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建投资”)、重庆市维都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维都利投资”)、重庆市富翔盛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翔盛瑞”)、重庆市富翔兴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翔兴悦”)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2月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3)本公司/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公司股东肖雪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2月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配偶(张自亮,身份证号码:
36212619740819****)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本人配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周显茂、高级管理人员冉义文、彭姝、刘小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2月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以上承诺。
6、公司股东、监事游福志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二、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2年8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1月3日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61.07元/股,触发前述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根据上述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04日披露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相关股东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公众投资者利益,自愿延长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限售股份的锁定期。此次自愿追加承诺的锁定期为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与公司关系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 本次延长股份锁定到期日 | |||
直接持股 (股) | 间接持股 (股) | 间接持股主体 | 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
朱传钦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 21,014,650 | 2,956,523 | 维都利投资、紫建投资、富翔盛瑞、富翔兴悦 | 29.6804 | 4.1757 | 2026年2月8日 | 2026年8月8日 |
肖雪艳 | 公司股东 | 6,788,200 | 9.5874 | 2024年2月8日 | 2024年8月8日 | |||
维都利投资 | 公司股东 | 4,462,700 | 6.3030 | 2026年2月8日 | 2026年8月8日 | |||
紫建投资 | 公司股东 | 3,610,750 | 5.0997 | 2026年2月8日 | 2026年8月8日 | |||
朱金花 | 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 2,888,600 | 1,274 | 富翔盛瑞、富翔兴悦 | 4.0798 | 0.0018 | 2026年2月8日 | 2026年8月8日 |
朱金秀 | 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 722,150 | 1.0199 | 2026年2月8日 | 2026年8月8日 | |||
富翔盛瑞 | 公司股东 | 683,417 | 0.9652 | 2026年2月8日 | 2026年8月8日 |
富翔兴悦 | 公司股东 | 258,450 | 0.3650 | 2026年2月8日 | 2026年8月8日 | |||
冉义文 | 公司副总经理 | 1,906,791 | 维都利投资 | 2.6931 | 2024年2月8日 | 2024年8月8日 | ||
周显茂 | 董事、公司副总经理 | 378,406 | 富翔盛瑞、维都利投资 | 0.5344 | 2024年2月8日 | 2024年8月8日 | ||
彭姝 | 公司副总经理 | 378,406 | 富翔盛瑞、维都利投资 | 0.5344 | 2024年2月8日 | 2024年8月8日 | ||
刘小龙 |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121,711 | 维都利投资 | 0.1719 | 2024年2月8日 | 2024年8月8日 |
注:1、上述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延长锁定期后的可上市流通日期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三、关于监事游福志承诺不减持的情况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游福志先生承诺:自承诺函签署之日(2023年9月14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资本公积转增、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事项产生的新增股份)。
四、董事会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承诺人严格遵守承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监事出具的《关于未来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函》;
2、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