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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4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将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股东、公司与核心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机制,促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七)董事会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4日,以1.7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4名激励对象授予2,695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347.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347.50万股。

公司独立董事:安江波、陈江涛、史静敏、郭荣

2023年9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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