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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4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除1名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7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9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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