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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4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9月13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4号楼5层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13日以邮件或其他方式发出,经全体与会监事一致同意,豁免3天通知时限要求。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属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二、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禁止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董事会确认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4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4名激励对象授予2,695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1,347.5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347.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三、备查文件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9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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