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阅相关资料,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向关联方采购发动机初加工线设备的议案》、《关于物流工贸股权转让的议案》。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独立董事:张敦力、秦志华、张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