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进行了核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未发生《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1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499.2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崔鹏、林钟高、黄攸立、张月红、吕先锫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