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证券代码:832469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Shenzhen Fuheng New Material Co., Ltd.(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广田路48-1号A栋办公综合楼)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〇二三年九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及实际控制人郑庆良承诺:
①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承诺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承诺方将恪守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②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方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方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承诺方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③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方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承诺方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④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承诺方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承诺方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⑤在锁定期满后,本承诺方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
⑥如违背上述承诺,本承诺方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⑦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方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2、拓陆投资、冠海投资承诺:
①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承诺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承诺方将恪守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②在锁定期满后,本承诺方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
③如违背上述承诺,本承诺方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④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方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承诺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承诺方将恪守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②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方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承诺方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承诺方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③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方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承诺方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④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承诺方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承诺方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⑤在锁定期满后,本承诺方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
⑥如违背上述承诺,本承诺方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⑦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方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4、公司监事承诺:
①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承诺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承诺方将恪守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②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方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方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承诺方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③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承诺方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承诺方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④在锁定期满后,本承诺方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
⑤如违背上述承诺,本承诺方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⑥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方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5、股东邱小丽、余敏、钱桂坚、张卫、梁月美、浙江中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铭润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①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承诺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承诺方将恪守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②上述承诺为本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方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承诺方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实际控制人郑庆良,拓陆投资,冠海投资承诺:
①本承诺方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承诺方做出的其他公开承诺的前提下,本承诺方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②本承诺方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③本承诺方在减持股份时,将严格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④上述承诺为本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方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承诺方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三)稳定公司股票价格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承诺方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全面且有效地履行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触发启动条件时,如公司未实施或未按期实施稳定股价措施,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公司股票价格的相关承诺函,该承诺函内容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承诺一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实际控制人郑庆良,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承诺方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全面且有效地履行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触发启动条件时,如公司未实施或未按期实施稳定股价措施,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本承诺方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触发稳定股
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将通过在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相关各方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四)欺诈发行回购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①发行人保证所提交的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承诺方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作出有效决定/裁决后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③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方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④上述承诺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及实际控制人郑庆良承诺:
①本承诺方保证所提交的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承诺方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作出有效决定/裁决后督促公司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③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方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④上述承诺为本承诺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方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①确保《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中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切实履行。
②不无偿或以不公平的条件向其他单位及个人输送利益。
③严格监督公司管理层履行相关职责,督促公司管理层进行预算管理并严格执行。
④积极督促公司管理层及时履行其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
⑤如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者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新的填补措施,并对上述承诺进行相应的调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及实际控制人郑庆良承诺:
本承诺方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若本承诺方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承诺方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承诺方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承诺方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本承诺方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本承诺方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本承诺方承诺由董事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本承诺方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若本承诺方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承诺方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承诺方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关于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及实际控制人郑庆良承诺:
①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的近亲属目前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行为,未来也将避免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且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②对于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的近亲属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承诺方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的近亲属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进行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保证该等企业不新增同业竞争。
③本承诺方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公司。本承诺方承诺采用包括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
以最终排除第三方因该等商业机会形成与公司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
(八)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①在今后的公司经营活动中,公司将尽量避免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关联交易难以避免,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确定。如无市场价格可以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将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②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财务管理等相关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的规定,不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及实际控制人郑庆良,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承诺方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的关联方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②本承诺方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新增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承诺方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③本承诺方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④本承诺方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⑤本承诺方承诺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⑥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的关联方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⑦本承诺方将通过对所控制的其他单位的控制权,促使该等单位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⑧本承诺方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公司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承诺方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消除或规范相关关联交易等全部后续事项。
(九)保持独立性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及实际控制人郑庆良承诺:
本承诺方承诺诚实守信,依法行使权利,严格履行承诺,维持公司独立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十)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①如本承诺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A、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对本承诺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C、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方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如本承诺方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A、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B、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拓陆投资、冠海投资承诺:
①如果本承诺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相关承诺事项,本承诺方将采取如下措施:A、通过公司及时、充分地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督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C、本承诺方将向投资者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D、本承诺方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E、本承诺方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给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方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F、如本承诺方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承诺方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承诺方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②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承诺方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承诺方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承诺方将采取如下措施:A、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B、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及实际控制人郑庆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如果本承诺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相关承诺事项,本承诺方将采取如下措施:A、通过公司及时、充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
内予以纠正;C、本承诺方将向投资者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D、本承诺方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E、本承诺方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给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方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F、如本承诺方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承诺方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承诺方履行相关承诺;若本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有权扣减本承诺方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承诺方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G、本承诺方离职或职务发生变动的,仍受以上条款的约束。
②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承诺方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承诺方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承诺方将采取如下措施:A、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B、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十一)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①公司承诺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保证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及实际控制人郑庆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承诺方诚实守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承诺方依法作出并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②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方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承诺主体 | 承诺开始日期 | 承诺结束日期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 | 2015年5月20日 | 长期有效 | 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函 |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或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股份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触的前提下,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或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及市价进行交易,不损害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
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 | 2015年5月20日 | 长期有效 | 同业竞争承诺 | 承诺不构成同业竞争。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015年5月20日 | 长期有效 | 限售承诺 | 遵守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作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己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选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己阅读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教、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选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1、发行人(富恒新材)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的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套电子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电子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承诺本次报送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已对发行人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的关于本次发行的全套电子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阁,确认上述电子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本公司承诺本次报送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
(三)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己对发行人的全套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承诺发行人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声明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律师在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按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5.68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的1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内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改性塑料作为重要的工业原料之一,其需求受宏观经济和下游行业景气程度影响较大。近年来,全球经济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贸易摩擦加剧、新冠病毒疫情冲击的背景下,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如果未来国内外宏观经济波动较大,影响下游行业需求,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指标产生不利影响。
2、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合成树脂,为石油化工行业的下游产品。报告期内,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在90%以上,其价格波动直接影响公司产品成本,进而影响公司利润。如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因宏观经济波动、上下游行业供需情况等因素影响而出现大幅波动,而公司不能及时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到下游或不能通过技术工艺创新抵消成本上涨的压力,又或在价格下降过程中未能做好存货管理,都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改性塑料行业属于技术较为成熟的行业,从业企业数量众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行业内规模较大的企业凭借品牌和资金优势,不断拓展业务范围,扩大市场占有率。发行人通过差异化竞争,形成自身竞争优势,但与国内外龙头企业相比,在销售规模、资金实力等方面仍有一定的差距。另外,改性塑料的研发与制造受到国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支持与鼓励,随着下游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未来会有更多的资本和新的企业进入改性塑料制造领域。随着竞争对手的技术进步、规模扩大,市场竞争预计将愈发激烈,公司存在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4、客户波动风险
公司客户以家用电器及消费电子领域零部件供应商为主。由于电子产品行业的技术、理念更新速度较快,下游客户必须保持产品不断的创新,来满足消
费者对产品性能、品质等多方面的需求。行业的快速变化使得不同客户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命周期有所差异,因此,公司报告期内的客户结构存在一定的波动性,公司需不断拓展客户资源,并根据下游产品的发展趋势更新适用的配方及工艺技术,以降低单一客户需求波动的风险。未来若公司未能及时地适应下游产品和客户需求的变化,则由此所产生的客户波动风险将对公司经营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5、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0.02%、17.16%和18.97%,波动幅度较大,主要受产品结构、下游客户需求变化及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因此,未来如公司下游行业竞争加剧,或公司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短期内发生剧烈变化,而公司不能有效地通过价格传导、成本控制等措施缓解风险,公司毛利率将存在大幅波动风险,特别是在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公司毛利率存在大幅下降的风险。
6、应收账款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5,047.10万元、32,597.51万元和31,210.85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6.38%、79.47%及66.75%,金额及占比均较高。如果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前景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个别客户生产经营困难,可能导致公司部分应收账款难以回收,进而面临利润大幅下滑的风险。
7、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富恒高性能改性塑料智造基地项目(一期)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以后,将增加公司各类产品的产能。上述项目系由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规划、项目管理能力以及未来宏观经济、下游行业发展等多项因素综合考虑审慎确定,但如果经济环境、市场供求状况、市场开拓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新增产能无法顺利消化,或者单位产品收益大幅下降,公司将面临预期收益无法实现、投资回报率下降的风险。
8、金鼎创赢拆借事项
报告期初,发行人向非关联方金鼎创赢拆借资金余额400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基于信赖关系向金鼎创赢累计拆借资金1,300万元,且未支付利息,上述拆借资金已于2022年3月清理完毕。如果参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40%测算,公司上述资金拆借涉及的利息金额分别为30.71万元、37.72万元和4.04万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98%、0.98%和0.08%。金鼎创赢对发行人豁免的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中关于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债务豁免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发行人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9、价格传导有效性、可持续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在上游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下产品价格传导较快。由于相关机制依赖于发行人与下游客户“一单一议”为主的定价模式等因素,因此若未来上述情况因市场竞争激化或公司经营模式转变等原因发生不利变化,发行人价格传导的有效性、可持续性将可能难以维持,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10、流动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02.95万元、9,012.67万元及2,971.56万元,2022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下降较为明显。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需求呈增长趋势,在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张且投入较多资金用于建设富恒高性能改性塑料智造基地项目(一期)的情况下,若公司未能如期获得新增银行贷款,或本次发行失败、或发行募集资金金额远低于预期,公司将面临重大流动性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6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9月13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422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富恒新材”,股票代码为“832469”。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年9月18日
(三)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四)证券代码:83246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500.0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0,842.0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280.0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622.0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179.8088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179.8088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320.1912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7,662.1912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14.0000万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342.0000万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选择《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3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中的第一项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5.68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8,220.0000万股,发行后股本为10,500.00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约为5.96亿元,不低于2亿元。
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034.84万元、4,263.30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3.61%、16.71%,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上述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
综上,发行人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3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henzhen Fuheng New Material Co., Ltd.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8,220.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姚秀珠 |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 1993年4月23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 2013年2月25日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广田路48-1号A栋办公综合楼101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塑胶造粒的销售;塑胶五金制品、塑胶颜料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不含国家限制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塑胶造粒的生产;口罩、熔喷布、无纺布和二类医疗器械的销售。 |
主营业务 | 改性塑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 |
所属行业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 |
邮政编码 | 518105 |
电话 | 0755-29726655 |
传真 | 0755-29724494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szfh.com |
电子邮箱 | gaoman@szfh.com |
信息披露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信息披露联系人 | 高曼 |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 0755-29726655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姚秀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姚秀珠、郑庆良夫妇。本次发行前,姚秀珠直接持有公司46.79%的股份,并通过拓陆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6.63%股份的表决权;郑庆良直接持有公司6.62%的股份,并通过冠海投资间接控制公司0.78%股份的表决权。姚秀珠、郑庆良夫妇合计控制公司60.81%股份的表决权。本次发行后,姚秀珠、郑庆良夫妇合计控制公司47.61%股份的表决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及46.11%股份的表决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后)。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姚秀珠:女,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50525196802******,本科学历。1989年任深圳市宝运工艺厂副厂长,1991年至1993年任深圳市南国化工贸易公司经营部副经理,1995年至2013年担任公司执行董事,2013年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8年至今担任深圳市宝安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郑庆良: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50525196311******,本科学历。1989年任深圳市宝运工艺厂厂长,1991年至1993年任深圳市南国化工贸易公司经营部经理,1995年至2013年担任公司营销总监,2013年至今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姓名 | 持股方式 | 持股数量(万股) | 职务 | 任职期间 |
姚秀珠 | 直接持股 | 3,845.9321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2年1月17日-2025年1月16日 |
间接持股 | 520.0000 | |||
郑庆良 | 直接持股 | 544.0113 |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 2022年1月17日-2025年1月16日 |
间接持股 | 41.5504 | |||
孙美凤 | 直接持股 | 20.0000 | 监事 | 2022年1月17日-2025年1月16日 |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万股) | 占比 | (万股) | 占比 | (万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姚秀珠 | 3,845.9321 | 46.79% | 3,845.9321 | 36.63% | 3,845.9321 | 35.47% | (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
郑庆良 | 544.0113 | 6.63% | 544.0113 | 5.18% | 544.0113 | 5.02% | (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 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万股) | 占比 | (万股) | 占比 | (万股) | 占比 | |||
孙美凤 | 20.0000 | 0.24% | 20.0000 | 0.19% | 20.0000 | 0.18% | (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监事 |
深圳市冠海投资有限公司 | 63.9237 | 0.78% | 63.9237 | 0.61% | 63.9237 | 0.59%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郑庆良控制的企业 |
深圳市拓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45.0000 | 6.63% | 545.0000 | 5.19% | 545.0000 | 5.0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董事长、总经理姚秀珠控制的企业 |
邱小丽 | - | - | 409.1000 | 3.90% | 409.1000 | 3.77%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股东自愿锁定 |
余敏 | - | - | 400.0000 | 3.81% | 400.0000 | 3.69%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股东自愿锁定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万股) | 占比 | (万股) | 占比 | (万股) | 占比 | |||
钱桂坚 | - | - | 400.0000 | 3.81% | 400.0000 | 3.69%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股东自愿锁定 |
张卫 | - | - | 317.4000 | 3.02% | 317.4000 | 2.9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股东自愿锁定 |
梁月美 | - | - | 200.0000 | 1.90% | 200.0000 | 1.8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股东自愿锁定 |
浙江中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280.0000 | 2.67% | 280.0000 | 2.58%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股东自愿锁定 |
深圳市铭润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 | 180.8241 | 1.72% | 180.8241 | 1.67%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股东自愿锁定 |
首正泽富创新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 - | - | 34.2000 | 0.33% | 136.8000 | 1.2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战略配售投资者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万股) | 占比 | (万股) | 占比 | (万股) | 占比 | |||
重庆炫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 | - | 29.0000 | 0.28% | 116.0000 | 1.07%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战略配售投资者 |
东莞市巨人新材料有限公司 | - | - | 28.0000 | 0.27% | 112.0000 | 1.0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战略配售投资者 |
海南堂庭之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11.4000 | 0.11% | 45.6000 | 0.42%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战略配售投资者 |
北京指南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指南履虎创业投资私募基金) | - | - | 11.4000 | 0.11% | 45.6000 | 0.42%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战略配售投资者 |
小计 | 5,018.8671 | 61.07% | 7,320.1912 | 69.72% | 7,662.1912 | 70.67%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小计 | 3,201.1329 | 38.93% | 3,179.8088 | 30.28% | 3,179.8088 | 29.33% | ||
合计 | 8,220.0000 | 100.00% | 10,500.0000 | 100.00% | 10,842.0000 | 100.00% |
注: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将全部战略投资者认购部分考虑在内,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 股东名称 |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姚秀珠 | 3,845.9321 | 36.63% | (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
2 | 深圳市拓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45.0000 | 5.19%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 | 郑庆良 | 544.0113 | 5.18% | (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
4 | 邱小丽 | 409.1000 | 3.90%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5 | 余敏 | 400.0000 | 3.81%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6 | 钱桂坚 | 400.0000 | 3.81%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7 | 张卫 | 317.4000 | 3.02%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8 | 浙江中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80.0000 | 2.67%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9 | 梁月美 | 200.0000 | 1.90%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10 | 深圳市铭润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 180.8241 | 1.72%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合计 | 7,122.2675 | 67.83% | - |
(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号 | 股东名称 |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姚秀珠 | 3,845.9321 | 35.47% | (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
2 | 深圳市拓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45.0000 | 5.0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 | 郑庆良 | 544.0113 | 5.02% | (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
4 | 邱小丽 | 409.1000 | 3.77%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5 | 余敏 | 400.0000 | 3.69%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6 | 钱桂坚 | 400.0000 | 3.69%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7 | 张卫 | 317.4000 | 2.9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8 | 浙江中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80.0000 | 2.58%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9 | 梁月美 | 200.0000 | 1.8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10 | 深圳市铭润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 180.8241 | 1.67%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合计 | 7,122.2675 | 65.69% | -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2,280.00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2,622.0000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5.68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0.9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2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3.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3.0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4.4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3.4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2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41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39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65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70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950.4000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至2023年9月8日,已收到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1,295.0400万元(不含增值税,此前贵公司已支付保荐费用不含增值税款人民币0元)后的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11,655.3600万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12,950.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79.0045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871.3955万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2,280.00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8,591.3955万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079.0045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2,273.2605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1,295.0400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489.2960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589.6226万元;
3、律师费:178.3019万元;
4、发行手续费及其他:16.0400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6.0400
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费用明细加总金额与发行费用总额的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0,871.3955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2,619.6995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海通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3年9月6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342.00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2,166.00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2,622.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10,842.00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4.18%。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分别与海通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
1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20000039147200128007047 | 富恒高性能改性塑料智造基地项目(一期) |
2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4403040160000437752 | 补充流动资金 |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
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杰 |
保荐代表人 | 陈星宙、邱皓琦 |
项目协办人 | 郝威麟 |
项目其他成员 | 陈鹏、周漾 |
联系电话 | 021-23219000 |
传真 | 021-23219000 |
联系地址 | 上海市中山南路888号 |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其股票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富恒新材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