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743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调整后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当前证券市场最新政策要求和证券市场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调整本次募投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1-6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对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涉及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了鉴证,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苏公W[2023]E1407号)。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其鉴证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其审核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苏公W[2023]E1409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其审核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苏公W[2023]E1410号)符合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要求,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其鉴证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及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3年半年度审计报告》(苏公W[2023]A1315号)充分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渊恺、曹晓珑、陈希琴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