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斯菱股份 股票代码:301550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Sling Automobile Bearing Co., Ltd.
(浙江省新昌县澄潭街道江东路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二〇二三年九月
特别提示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斯菱股份”)股票将于2023年9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特别提示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8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 13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25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 28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29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 31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 33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投资公司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1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6,081,88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6汽车制造业”。截至2023年8月29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6汽车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6.79倍。
截至2023年8月29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4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前(2022年)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后(2022年) |
002708.SZ | 光洋股份 | 7.14 | -0.4760 | -0.5011 | - | - |
300652.SZ | 雷迪克 | 21.80 | 1.0112 | 0.9008 | 21.56 | 24.20 |
300695.SZ | 兆丰股份 | 46.89 | 2.3198 | 2.1076 | 20.21 | 22.25 |
605088.SH | 冠盛股份 | 22.09 | 1.4348 | 1.2533 | 15.40 | 17.63 |
算术平均值 | 19.06 | 21.36 |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3年8月29日(T-4日)。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2年扣非前/后EPS=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注3:市盈率均值计算剔除了负值(光洋股份)。
本次发行价格37.5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3.71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6汽车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26.79倍,超出幅度为
25.83%;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19.06倍,超出幅度为76.86%;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21.36倍,超出幅度为57.82%;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建设期,投资效益的体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本次发行完成后,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有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国际贸易摩擦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全球产业格局的深度调整,逆全球化思潮在部分发达国家出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贸易摩擦和争端加剧。我国制造业在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将面对不断增加的国际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开始推动制造业回流,提高产品关税并进行反倾销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60.41%、66.29%和
71.13%,境内的出口贸易商也通过境外市场实现最终销售,公司境外市场销售比例较高。考虑到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已对全球各国多边或双边贸易政策产生影响,目前发行人销往美国市场的轮毂轴承单元产品执行27.5%的关税税率,包括2.5%的原始税率加25%的额外税率;球结构轴承产品执行34%的关税税率,包括9%的原始税率加25%的额外税率;锥结构轴承产品执行30.8%的关税税率,包括5.8%的原始税率加25%的额外税率。同时发行人的锥结构轴承
产品还需承担0.91%的反倾销税。如果公司境外市场实施限制进口或推动制造业回流等贸易保护政策,将导致公司的国际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给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销售收入和净利润存在下降的风险。
(二)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剔除外购可直接销售的零部件金额以及包装费、运费、关税等费用后,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分别为63.20%、67.86%和
66.06%。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钢材的市场价格具有一定的波动性,虽然公司持续优化产品和客户结构,不断提升高附加值产品和优质客户的比例,盈利能力逐步增强,但若未来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或大幅异动,以及公司与主要客户调价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未能及时或难以将成本波动风险转嫁至下游,盈利水平可能下降。
(三)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1,946.15万元、18,213.78万元和15,605.08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3.06%、27.76%和21.44%,应收账款规模相对较大。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未来公司应收账款规模可能会进一步增加,若出现应收账款不能按期回收或无法回收发生坏账的情况,公司可能面临流动资金短缺、盈利下降等风险。
(四)存货发生跌价损失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7,111.29万元、22,932.76万元和17,879.31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3.03%、34.95%和24.57%,占比相对较高。虽然公司的存货规模与自身经营状况及所属行业的特点相适应,但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存货跌价的风险,从而给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五)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外销金额分别为31,352.67万元、46,371.35万元和52,551.7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0.41%、66.29%和71.13%。公司外销业务主要采用美元结算,报告期内汇兑损益金额分别为545.62万元、
411.70万元和-1,662.71万元。公司对部分外币资产进行了远期锁汇,但仍存在风险敞口。公司未来的外销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对国际主要货币汇率的大幅波
动将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六)境外主体受外汇管制的风险
公司基于发展战略及规划考虑,于2019年在泰国设立子公司斯菱泰国。考虑到泰国属于外汇管制国家,若未来泰国关于外汇结算、利润分配等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的资金结转、使用及利润分配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51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871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斯菱股份”,证券代码为“30155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26,081,889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3年9月15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9月15日
(三)股票简称:斯菱股份
(四)股票代码:30155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1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7,50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6,081,889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83,918,111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418,111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5.1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 (万股) | 占比 (%)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姜岭 | 3,627.1000 | 32.9736 | 2026年9月15日 |
张一民 | 1,192.0300 | 10.8366 | 2024年9月15日 | |
何益民 | 794.6900 | 7.2245 | 2024年9月15日 | |
姜楠 | 516.0000 | 4.6909 | 2026年9月15日 | |
安吉瑞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18.2000 | 2.8927 | 2024年9月15日 | |
嘉兴轩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10.0000 | 2.8182 | 2024年9月15日 | |
潘丽丽 | 258.0000 | 2.3455 | 2024年9月15日 | |
安吉繁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27.0000 | 2.0636 | 2024年9月15日 | |
新昌钟毓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6.4800 | 1.9680 | 2024年9月15日 | |
杭州城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00 | 0.9091 | 2024年9月15日 | |
杭州城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00 | 0.9091 | 2024年9月15日 | |
陈功槐 | 82.8000 | 0.7527 | 2024年9月15日 | |
杭州城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0.0000 | 0.5455 | 2024年9月15日 | |
周祝伟 | 45.8000 | 0.4164 | 2024年9月15日 | |
陈丽珍 | 45.0000 | 0.4091 | 2024年9月15日 | |
李金鹏 | 35.0000 | 0.3182 | 2024年9月15日 | |
梁汉洋 | 35.0000 | 0.3182 | 2024年9月15日 | |
杨顺捷 | 30.0000 | 0.2727 | 2024年9月15日 | |
安娜 | 25.0000 | 0.2273 | 2024年9月15日 | |
吕侃侃 | 20.0000 | 0.1818 | 2024年9月15日 | |
徐元英 | 18.0000 | 0.1636 | 2024年9月15日 |
王湘颖 | 15.9000 | 0.1445 | 2026年9月15日 | |
徐春风 | 15.0000 | 0.1364 | 2024年9月15日 | |
俞海松 | 15.0000 | 0.1364 | 2024年9月15日 | |
郑车 | 15.0000 | 0.1364 | 2024年9月15日 | |
李留勇 | 15.0000 | 0.1364 | 2024年9月15日 | |
赵静 | 15.0000 | 0.1364 | 2024年9月15日 | |
郑小岚 | 14.4000 | 0.1309 | 2024年9月15日 | |
辛雪梅 | 14.0000 | 0.1273 | 2024年9月15日 | |
赖华丹 | 13.6000 | 0.1236 | 2024年9月15日 | |
张杨阳 | 12.0000 | 0.1091 | 2026年9月15日 | |
盛英 | 11.9000 | 0.1082 | 2024年9月15日 | |
徐炜慧 | 10.5000 | 0.0955 | 2024年9月15日 | |
陈金娟 | 9.0000 | 0.0818 | 2024年9月15日 | |
柴煜英 | 7.0000 | 0.0636 | 2024年9月15日 | |
王健 | 5.8000 | 0.0527 | 2024年9月15日 | |
陈希慎 | 2.4000 | 0.0218 | 2024年9月15日 | |
徐月英 | 1.5000 | 0.0136 | 2024年9月15日 | |
高东升 | 0.5000 | 0.0045 | 2024年9月15日 | |
张引南 | 0.2000 | 0.0018 | 2024年9月15日 | |
钟素娥 | 0.2000 | 0.0018 | 2024年9月15日 | |
小计 | 8,250.0000 | 75.0000 |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下发行股份 (限售部分) | 141.8111 | 1.2892 | 2024年3月15日 |
网下发行股份 (无限售部分) | 1,274.4389 | 11.5858 | 2023年9月15日 | |
网上发行股份 | 1,333.7500 | 12.1250 | 2023年9月15日 | |
小计 | 2,750.0000 | 25.0000 | - | |
合计 | 11,000.0000 | 100.0000 | -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
中的第(一)项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278号),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9,069.23万元和12,257.4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8,286.09万元和12,459.95万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为准)均为正数,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 Sling Automobile Bearing Co., 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8,2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姜岭成立日期:2004年11月22日住所:浙江省新昌县澄潭街道江东路3号邮政编码:312500互联网网址:http://www.slingbearings.com/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轴承、汽车配件、五金配件及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主营业务:汽车轴承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轮毂轴承单元、轮毂轴承、离合器、涨紧轮及惰轮轴承和圆锥轴承等。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处行业为“C36汽车制造业”。
电话:0575-86031996
传真:0575-86177002
电子信箱:stock@bbsbearing.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安娜
电话号码:0575-86031996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 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 (%) | 持有债券情况 |
1 | 姜岭 | 董事长、总经理 | 董事任期:2021年1月28日-2024年1月27日;总经理任期:2021年1月29日-2024年1月27日 | 3,627.10 | - | 3,627.10 | 43.96 | - |
2 | 张一民 | 董事 | 2021年1月28日-2024年1月27日 | 1,192.03 | - | 1,192.03 | 14.45 | - |
3 | 刘丹 | 董事、副总经理 | 董事任期:2021年1月28日-2024年1月27日;副总经理任期:2021年1月29日-2024年1月27日 | - | 30.00 | 30.00 | 0.36 | - |
4 | 胡旭东 | 独立董事 | 2021年1月28日-2024年1月27日 | - | - | - | - | - |
5 | 梁飞媛 | 独立董事 | 2021年1月28日-2024年1月27日 | - | - | - | - | - |
6 | 梁汉洋 | 监事会主席 | 2021年1月28日-2024年1月27日 | 35.00 | - | 35.00 | 0.42 | - |
7 | 李留勇 | 监事 | 2021年1月28日-2024年1月27日 | 15.00 | - | 15.00 | 0.18 | - |
8 | 杨顺捷 | 监事 | 2021年1月28日-2024年1月27日 | 30.00 | - | 30.00 | 0.36 | - |
9 | 左传伟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1年6月28日-2024年1月27日 | - | 10.00 | 10.00 | 0.12 | - |
10 | 赵静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1年1月28日-2024年1月27日 | 15.00 | 5.00 | 20.00 | 0.24 | - |
11 | 王健 | 副总经理 | 2021年1月29日-2024年1月27日 | 5.80 | 42.00 | 47.80 | 0.58 | - |
12 | 安娜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副总经理任期:2021年6月11日-2024年1月27日;董事会秘书任期:2021年1月29日-2024年1月27日 | 25.00 | 16.98 | 41.98 | 0.51 | - |
13 | 徐元英 | 财务总监 | 2021年1月29日-2024年1月27日 | 18.00 | - | 18.00 | 0.22 | - |
注1:刘丹通过安吉繁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20.00万股股份,通过新昌钟毓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10.00万股股份,合计间接持有30.00万股股份;
注2:左传伟通过安吉繁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10.00万股股份;注3:赵静通过安吉繁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5.00万股股份;注4:王健通过新昌钟毓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42.00万股股份;注5:安娜通过安吉繁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15.00万股股份,通过新昌钟毓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1.98万股股份,合计间接持有16.98万股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姜岭持有公司3,627.1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3.96%,为公司控股股东。姜岭之女姜楠持有公司516.0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25%,姜岭、姜楠合计持有公司4,143.1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22%,姜岭、姜楠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姜岭和姜楠的基本情况如下:
姜岭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身份证号码:330624197308******。1990年8月至2000年9月,在浙江新昌轴承总厂工作;2000年10月至2004年12月,在新昌县三和轴承有限公司工作;2004年11月至2014年11月,任双菱轴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任浙江双菱伟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1年3月至今,任斯菱贸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2年12月至2015年2月,任新昌县天力轴承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4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9年8月至2022年3月,任开源轴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2年3月至今,任开源轴承执行董事。
姜楠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身份证号码:
330624200212******,目前为在读大学生。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分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两部分。
(一)直接持股
2017年11月15日和2018年1月18日,斯菱股份分别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方案及其修订稿。本次股权激励分为两部分:1、由公司向李金鹏等14名员工发行股票312.00万股,发行价格为3.50元/股;2、由安娜等24名员工出资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新昌钟毓,分别向公司原股东姜岭、财通证券、张一民、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何益民购买其持有的96.90万股、41.30万股、31.85万股、25.20万股、21.23万股合计216.48万股公司股票,股票转让价格为3.50元/股,相关股权转让已于2017年12月完成。
本次股权激励涉及的股票发行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股权激励时公司任职 | 认购数量(万股) | 认购价格(元/股) | 认购金额(万元) |
1 | 陈丽珍 | 优联轴承常务副总 | 45.00 | 3.50 | 157.50 |
2 | 李金鹏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35.00 | 3.50 | 122.50 |
3 | 梁汉洋 | 监事、单元事业部副部长 | 35.00 | 3.50 | 122.50 |
4 | 杨顺捷 | 董事、营销中心经理 | 30.00 | 3.50 | 105.00 |
5 | 安娜 | 董事会秘书 | 25.00 | 3.50 | 87.50 |
6 | 吕侃侃 | 采购部副经理 | 20.00 | 3.50 | 70.00 |
7 | 徐元英 | 监事、财务核算中心经理 | 18.00 | 3.50 | 63.00 |
8 | 李留勇 | 董事、总经理助理 | 15.00 | 3.50 | 52.50 |
序号 | 姓名 | 股权激励时公司任职 | 认购数量(万股) | 认购价格(元/股) | 认购金额(万元) |
9 | 赵静 | 监事、营销中心副经理 | 15.00 | 3.50 | 52.50 |
10 | 俞海松 | 动备部经理 | 15.00 | 3.50 | 52.50 |
11 | 田如强 | 品保部经理 | 15.00 | 3.50 | 52.50 |
12 | 徐春风 | 轴承事业部副部长 | 15.00 | 3.50 | 52.50 |
13 | 郑车 | 优联轴承财务部经理 | 15.00 | 3.50 | 52.50 |
14 | 辛雪梅 | 装配车间主任 | 14.00 | 3.50 | 49.00 |
合计 | 312.00 | 3.50 | 1,092.00 |
2019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同意以3.50元/股的价格,以现金方式回购拟离职员工田如强持有的公司股权激励股票15.00万股,并予以注销。本次激励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直接持股股权激励未再发生变动。
上述股东针对所持发行人股份已出具锁定承诺,具体情况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二)间接持股
公司股东中存在2家员工持股平台,即新昌钟毓和安吉繁欣,其基本情况如下:
1、新昌钟毓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新昌钟毓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624MA29EDCL9H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认缴出资额 | 757.68万元人民币 |
实缴出资额 | 757.68万元人民币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安娜 |
成立日期 | 2017年10月16日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新昌县下奄路2号1幢 |
经营范围 |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员工持股平台,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 |
(2)合伙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新昌钟毓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别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在发行人处任职 |
1 | 安娜 | 普通合伙人 | 6.93 | 0.91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 | 王健 | 有限合伙人 | 147.00 | 19.40 |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3 | 刘丹 | 有限合伙人 | 35.00 | 4.62 |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4 | 何红英 | 有限合伙人 | 35.00 | 4.62 | 行政部副经理 |
5 | 徐洁 | 有限合伙人 | 35.00 | 4.62 | 财务管理中心会计员 |
6 | 章小斌 | 有限合伙人 | 35.00 | 4.62 | 事业二部制造部车间主任 |
7 | 顾松林 | 有限合伙人 | 35.00 | 4.62 | 事业二部技术部经理 |
8 | 陈帅斌 | 有限合伙人 | 35.00 | 4.62 | 事业一部技术部副经理 |
9 | 吕炳兴 | 有限合伙人 | 35.00 | 4.62 | 事业一部轴承制造部车间副主任 |
10 | 王中选 | 有限合伙人 | 35.00 | 4.62 | 优联轴承技术部品质总监 |
11 | 蔡苗燕 | 有限合伙人 | 35.00 | 4.62 | 优联轴承销售部经理 |
12 | 蔡丽军 | 有限合伙人 | 35.00 | 4.62 | 优联轴承制造部总调度 |
13 | 徐晓风 | 有限合伙人 | 35.00 | 4.62 | 优联轴承制造部经理 |
14 | 陈卫勇 | 有限合伙人 | 35.00 | 4.62 | 优联轴承采购部经理 |
15 | 龚先 | 有限合伙人 | 35.00 | 4.62 | 优联轴承技术部经理 |
16 | 黄良红 | 有限合伙人 | 17.50 | 2.31 | 优联轴承财务部副经理 |
17 | 张玲 | 有限合伙人 | 17.50 | 2.31 | 事业二部技术部技术员 |
18 | 陈丽青 | 有限合伙人 | 17.50 | 2.31 | 事业二部品保部经理 |
19 | 章卫东 | 有限合伙人 | 17.50 | 2.31 | 优联轴承技术部副经理 |
20 | 杨销清 | 有限合伙人 | 17.50 | 2.31 | 优联轴承车间主任 |
21 | 董高英 | 有限合伙人 | 17.50 | 2.31 | 优联轴承车间主任 |
22 | 杨伊洁 | 有限合伙人 | 17.50 | 2.31 | 优联轴承销售部副经理 |
23 | 盛江城 | 有限合伙人 | 15.75 | 2.08 | 优联轴承品保部经理 |
24 | 吕侃侃 | 有限合伙人 | 10.50 | 1.39 | 生产运营中心副总监兼事业一部、事业二部采购部经理 |
合计 | 757.68 | 100.00 | - |
2、安吉繁欣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安吉繁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523MA2D4N8F04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认缴出资额 | 908万元人民币 |
实缴出资额 | 908万元人民币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安娜 |
成立日期 | 2020年8月25日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38号第一国际城1幢18楼322号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员工持股平台,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 |
(2)合伙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安吉繁欣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别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在发行人处任职 |
1 | 安娜 | 普通合伙人 | 60.00 | 6.61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 | 刘丹 | 有限合伙人 | 80.00 | 8.81 |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3 | 竺林芳 | 有限合伙人 | 80.00 | 8.81 | 董事长助理兼投融资部经理 |
4 | 张杨阳 | 有限合伙人 | 60.00 | 6.61 | 证券事务代表 |
5 | 吕乐侃 | 有限合伙人 | 60.00 | 6.61 | 事业二部副总经理 |
6 | 左传伟注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4.41 | 监事、总经理助理、研发中心顾问 |
7 | 郑车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4.41 | 优联轴承财务部经理 |
8 | 王海英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4.41 | 营销中心营销二部副经理 |
9 | 姜涛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4.41 | 研发中心主任助理 |
10 | 潘亚锋 | 有限合伙人 | 28.00 | 3.08 | 事业一部单元制造部副部长 |
11 | 王敏军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2.20 | 研发中心技术顾问 |
12 | 赵静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2.20 | 监事、营销中心一部副经理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别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在发行人处任职 |
13 | 刘林敏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2.20 | 事业一部动备部经理 |
14 | 梁晓鑫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2.20 | 财务管理中心部门副经理 |
15 | 杨仲华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2.20 | 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主管 |
16 | 张科峰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2.20 | 事业一部单元制造部车间主任 |
17 | 梁华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2.20 | 事业一部单元制造部车间主任 |
18 | 张叶飞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2.20 | 事业一部单元制造部车间主任 |
19 | 盛明康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2.20 | 事业一部车加工车间主任 |
20 | 何杰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2.20 | 事业二部装配车间主任 |
21 | 鲍芳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2.20 | 生产运营中心仓储科科长 |
22 | 潘磊磊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2.20 | 事业一部技术部设计科科长 |
23 | 何方乐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2.20 | 事业一部技术部工艺科科长 |
24 | 石丽君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2.20 | 事业一部品保部计量室主任 |
25 | 杨梅林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2.20 | 营销中心业务员 |
26 | 李松英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2.20 | 营销中心业务员 |
27 | 吴丽莉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2.20 | 营销中心业务员 |
28 | 魏梦恬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2.20 | 营销中心业务员 |
29 | 李仙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2.20 | 行政部副经理 |
合计 | 908.00 | 100.00 | - |
注:2022年3月,原合伙人黄雨东离职,2022年4月,黄雨东将股份转让给左传伟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或其他相关安排。新昌钟毓和安吉繁欣针对所持发行人股份已出具锁定承诺,具体情况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股本结构 | 发行后股本结构 | 限售期限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 | ||||||
1 | 姜岭 | 36,271,000 | 43.9648 | 36,271,000 | 32.973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张一民 | 11,920,300 | 14.4488 | 11,920,300 | 10.836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 | 何益民 | 7,946,900 | 9.6326 | 7,946,900 | 7.224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 | 姜楠 | 5,160,000 | 6.2545 | 5,160,000 | 4.69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安吉瑞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182,000 | 3.8570 | 3,182,000 | 2.892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6 | 嘉兴轩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100,000 | 3.7576 | 3,100,000 | 2.818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潘丽丽 | 2,580,000 | 3.1273 | 2,580,000 | 2.345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8 | 安吉繁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270,000 | 2.7515 | 2,270,000 | 2.063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9 | 新昌钟毓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64,800 | 2.6240 | 2,164,800 | 1.968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杭州城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00 | 1.2121 | 1,000,000 | 0.909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1 | 杭州城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00 | 1.2121 | 1,000,000 | 0.909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2 | 陈功槐 | 828,000 | 1.0036 | 828,000 | 0.752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3 | 杭州城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00,000 | 0.7273 | 600,000 | 0.545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4 | 周祝伟 | 458,000 | 0.5552 | 458,000 | 0.416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5 | 陈丽珍 | 450,000 | 0.5455 | 450,000 | 0.409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6 | 李金鹏 | 350,000 | 0.4242 | 350,000 | 0.318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7 | 梁汉洋 | 350,000 | 0.4242 | 350,000 | 0.318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8 | 杨顺捷 | 300,000 | 0.3636 | 300,000 | 0.272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9 | 安娜 | 250,000 | 0.3030 | 250,000 | 0.227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0 | 吕侃侃 | 200,000 | 0.2424 | 200,000 | 0.181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1 | 徐元英 | 180,000 | 0.2182 | 180,000 | 0.163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2 | 王湘颖 | 159,000 | 0.1927 | 159,000 | 0.144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3 | 徐春风 | 150,000 | 0.1818 | 150,000 | 0.136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4 | 俞海松 | 150,000 | 0.1818 | 150,000 | 0.136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5 | 郑车 | 150,000 | 0.1818 | 150,000 | 0.136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6 | 李留勇 | 150,000 | 0.1818 | 150,000 | 0.136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7 | 赵静 | 150,000 | 0.1818 | 150,000 | 0.136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8 | 郑小岚 | 144,000 | 0.1745 | 144,000 | 0.13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9 | 辛雪梅 | 140,000 | 0.1697 | 140,000 | 0.127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0 | 赖华丹 | 136,000 | 0.1648 | 136,000 | 0.123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1 | 张杨阳 | 120,000 | 0.1455 | 120,000 | 0.109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2 | 盛英 | 119,000 | 0.1442 | 119,000 | 0.108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3 | 徐炜慧 | 105,000 | 0.1273 | 105,000 | 0.095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4 | 陈金娟 | 90,000 | 0.1091 | 90,000 | 0.081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5 | 柴煜英 | 70,000 | 0.0848 | 70,000 | 0.063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6 | 王健 | 58,000 | 0.0703 | 58,000 | 0.052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7 | 陈希慎 | 24,000 | 0.0291 | 24,000 | 0.021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8 | 徐月英 | 15,000 | 0.0182 | 15,000 | 0.013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9 | 高东升 | 5,000 | 0.0061 | 5,000 | 0.004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0 | 张引南 | 2,000 | 0.0024 | 2,000 | 0.001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1 | 钟素娥 | 2,000 | 0.0024 | 2,000 | 0.001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2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 - | 1,418,111 | 1.289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小计 | 82,500,000 | 100.0000 | 83,918,111 | 76.2892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1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 - | 12,744,389 | 11.5858 | 无限售期限 |
2 | 网上发行无限售股份 | - | - | 13,337,500 | 12.1250 | 无限售期限 |
小计 | - | - | 26,081,889 | 23.7108 | - | |
合计 | 82,500,000 | 100.0000 | 110,000,000 | 100.0000 | - |
注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注4:公司不存在战略配售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32,647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姜岭 | 36,271,000 | 32.9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张一民 | 11,920,300 | 10.8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 | 何益民 | 7,946,900 | 7.2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 | 姜楠 | 5,160,000 | 4.6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安吉瑞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182,000 | 2.8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6 | 嘉兴轩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100,000 | 2.8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潘丽丽 | 2,580,000 | 2.3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8 | 安吉繁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270,000 | 2.0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9 | 新昌钟毓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64,800 | 1.9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杭州城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00 | 0.9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合计 | 75,595,000 | 68.72 | -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75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37.5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24.8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25.2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33.1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33.7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发行市净率:2.86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根据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137.50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966.2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783.7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50%。
根据《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7,106.18660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55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416.2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333.7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0239475049%,有效申购倍数为4,175.80037倍。
根据《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13,217,447股,认购金额为496,447,309.32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为120,053股,放弃认购金额为4,509,190.68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14,162,500股,认购金额为531,943,500.00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放弃认购金额为0.00元。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20,053股,包销金额为4,509,190.68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44%。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3,290.0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9月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484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为10,634.71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 金额(万元)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7,795.47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460.34 |
律师费用 | 820.00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16.98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 141.91 |
合计 | 10,634.71 |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3.87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92,655.29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3.12元(按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1.1143元(按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公司2020年、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3〕27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说明书。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公司2023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3〕8833号”审阅报告,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2023年1-6月审阅数据以及2023年1-9月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2023年1-9月经营业绩预计仅为公司初步核算、预计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已与保荐人财通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新昌农商行营业部 | 201000343347280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 | 19525201046688990 |
3 | 招商银行绍兴分行绍兴嵊州支行 | 575902573010703 |
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 95260078801900001769 |
5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 | 3371020610120100090179 |
6 | 交通银行绍兴新昌大通支行 | 295046362013000050309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除此之外,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财通证券同意作为斯菱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联系电话:0571-87130373
传真:0571-87828004
保荐代表人:王静、戚淑亮
联系人:王静、戚淑亮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财通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王静、戚淑亮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王静女士,现任财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业务总监,非执业注册会计师,主持或参与了金田铜业IPO项目,网智德实、斯菱股份等十余个新三板项目的推荐挂牌和资产重组项目,以及帷盛科技等多个私募债项目。王静女士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戚淑亮先生,现任财通证券企业融资总部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负责或参与了电光科技IPO、亿田智能IPO、博菲电气IPO、万里扬重大资产重组、水晶光电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并负责或参与了中山化工、今飞凯达、申达机器等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等。戚淑亮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岭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3月1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本人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
程序前不得减持。
(7)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2、实际控制人姜楠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3月1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本人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6)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3、实际控制人亲属王湘颖、姜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本人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4、实际控制人亲属张杨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十二个月内通过股权转让或参与发行人增资取得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3)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本人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5、最近一年新增股东安吉瑞亦、嘉兴轩菱、杭州城卓、杭州城田、杭州城霖、周祝伟、陈功槐、陈金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十二个月内通过股权转让或参与发行人增资取得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3)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本企业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本人/本企业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一民、刘丹、梁汉洋、李留勇、杨顺捷、左传伟、赵静、王健、安娜、徐元英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3月1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本人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6)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公司何益民、安吉繁欣、新昌钟毓等其他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本企业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本人/本企业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在发行人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针对稳定公司股价的事宜具体承诺如下:
1、发行人承诺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以下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当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会议,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予以公告:
关于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予以公告,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票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②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③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资金状况、行
业所处环境、融资成本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B、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C、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④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即可停止继续回购股票。
(3)约束措施
若公司违反稳定股价的相关措施及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发行人无法实施股票回购或股票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本人应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当达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时,本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将增持计划递交至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本人应自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实施增持计划。
②本人为稳定股价所增持股票的限售期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③本人实施增持计划的30个交易日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即可停止继续实施增持计划。
④若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发行人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且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发行人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C、增持价格应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会计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⑤本人承诺就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在股东大会表决中投赞成票;促成发行人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约束措施
①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②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发行人有权以本人从发行人获得的上年度的现金分红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在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现金分红。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或股价稳定计划已实施完毕,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本人应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当达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时,本人应在15个交易日内将增持计划递交至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本人将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实施增持计划。
②本人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的10%。增持价格应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本人为稳定股价所增持股票的限售期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④本人实施增持计划的30个交易日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即可停止继续实施增持计划。若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未达到上述第②项所述要求,亦可按照本项执行。
(3)约束措施
①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②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发行人领取现金分红或领取薪酬,由发行人暂扣并代管,直至本人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中介机构自愿作出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承诺、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
股份买回承诺以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若本次发行被有权部门依法认定存在欺诈发行的,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若本次发行被有权部门依法认定存在欺诈发行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根据本人转让原限售股票的转让价格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孰高的原则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有权部门依法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人/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确定。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有权部门依法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确定。
5、保荐人关于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财通证券承诺:本公司为斯菱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律师关于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金杜律师承诺:如因本所为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7、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关于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天健会计师承诺:因我们为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评估机构关于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坤元评估承诺:如因本机构为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要求,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具体措施包括:
(1)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未来,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2)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本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董事会针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将设立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能有效提升公司的生产能
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快速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集资金,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公司制定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强化了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原则,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及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等。同时,为更好的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的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对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执行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落实分红回报规划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如果公司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对本企业作出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
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果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对本人作出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
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利润分配原则
①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②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3)利润分配的条件
①现金分红的条件
A、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B、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C、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4)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地或其它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处理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①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情况拟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小股东征集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②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③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④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作出现金分红方案的,需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8)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多渠道听取独立董事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可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10)如公司违反前述承诺,公司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公司将向全体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并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主体及一致行动人(如有)投赞成票。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目前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投资其他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他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经营活动;
2、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或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本人承诺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上曾存在委托持股情况,该委托持股行为目前已解除,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形。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3)如本公司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公司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如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进行赔偿。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如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存在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为规范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与对外担保,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人及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与发行人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2、如果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历史上存在的与本人及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资金往来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为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担保的情形。
4、发行人目前所有的资产(含租赁资产)均为发行人独立、合法所有/使用,资产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5、若违反承诺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二)关于保持发行人独立性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等方面与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双方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不存在混同情况。
2、本人承诺,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保证发行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发行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具体如下:
(1)保证发行人人员独立
①保证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②保证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③本人向发行人推荐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越权干预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2)保证发行人资产独立
①保证发行人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②保证发行人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将由发行人独立控制并支配,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发行人的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本人及关联方将不会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及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
(3)保证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①保证发行人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②保证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③保证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④保证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
⑤保证发行人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本人以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发行人的资金使用调度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为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况。
(4)保证发行人机构独立
①保证发行人与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保持完全分开和独立。
②保证发行人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③保证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以及各职能部门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
(5)保证发行人业务独立
①保证发行人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②保证本人不对发行人的业务活动进行不当干预。
③保证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④保证尽量减少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均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出具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构成发行人关联方期间,本人及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如下:
1、如因政策调整或应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出现需要补缴之情形,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的情形,本人将无条件以现金全额承担发行人应补缴的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因此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相关费用,并补偿发行人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依据本承诺函扣留本人从发行人获取的股票分红等收入,用以承担本人承诺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责任和义务,并用以补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转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转贷的承诺如下:
报告期内,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菱股份”或“公司”)存在通过转贷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形。本人承诺斯菱股份若因转贷事项受到任何行政主管机关、主管机构处罚或被主张其他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本人作为斯菱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承担该等损失或赔偿责任或给予斯菱股份同等的经济补偿,保证斯菱股份及其他股东利益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人保证在合法权限内督促斯菱股份今后不再发生类似违规行为。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票据找零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票据找零的承诺如下:
报告期内,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菱股份”或“公司”)存在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票据找零的情形。本人承诺斯菱股份若因票据找零事项受到任何行政主管机关、主管机构处罚或被主张其他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本人作为斯菱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承担该等损失或赔偿责任或给予斯菱股份同等的经济补偿,保证斯菱股份及其他股东利益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人保证在合法权限内督促斯菱股份今后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四、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