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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杰电气: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3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364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8.4.2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任职的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与核心骨干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特此公告。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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