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3-066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3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09:15-15:00。
5、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7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公司股东: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告的方式出席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本通知附件),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等。
8、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5号中新大厦32楼01-05室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的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257,297,2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39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6,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56,960,6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341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外)共计14人,代表股份28,767,1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924%。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1.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201,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0%;反对9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71,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87%;反对9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1.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201,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0%;反对9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71,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87%;反对9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1.03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201,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0%;反对9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71,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87%;反对9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1.0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201,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0%;反对9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71,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87%;反对9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1.0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201,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0%;反对9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71,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87%;反对9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1.06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201,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0%;反对9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71,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87%;反对9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 关于拟增补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201,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0%;反对9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71,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87%;反对9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3.00 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57,201,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0%;反对9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71,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87%;反对
9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指派王炜律师、张莹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聚灿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