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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泰高新:国金证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蒙泰高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蒙泰高新首次公开发行 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31日出具的证监许可[2020]1649号文同意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756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于2020年8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7,200万股,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2,4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9,6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7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蒙泰高新上市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共有37张“蒙泰转债”完成转股(票面金额共计3,700元人民币),合计转成140股“蒙泰高新”股票。此外,未发生其它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郭清海、郭鸿江、揭阳市自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丽娜、郭丽萍、郭丽如、郭丽双、郭清河、郭贤锐。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本次发行前股东股份限售承诺”

1、股东郭清海对所持股份限售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郭鸿江、揭阳市自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丽娜、郭丽萍、郭丽如、郭丽双、郭清河、郭贤锐对所持股份限售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股份减持承诺”

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郭清海、郭鸿江、揭阳市自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本企业通过在二级市场减持/协议转让或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规则允许的减持方式所转让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2、于减持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的股份低于5%时继续减持的,应在交易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减持股数、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交易信息向公司报备。

3、除减持本人/本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否则本人将遵守下述减持承诺: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①公司或者本人/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人/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本人/本企业将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5)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将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6)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本企业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承诺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2)(3)款的规定。

(7)持有公司的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股份减持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股份减持承诺一致。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加的承诺。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股份减持承诺。

(六)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3年9月15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7,68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70.50%,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40,14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41.8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9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 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 数量(股)本次实际可上市 流通数量(股)备注
1郭清海36,720,00036,720,0009,180,000注1
2郭鸿江17,280,00017,280,00017,280,000
3揭阳市自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600,0003,600,0003,600,000
4郭丽萍1,872,0001,872,0001,872,000
5郭丽双1,872,0001,872,0001,872,000
6郭丽如1,872,0001,872,0001,872,000
7郭清河1,872,0001,872,0001,872,000
8郭贤锐1,440,0001,440,0001,440,000
9郭丽娜1,152,0001,152,0001,152,000
合计67,680,00067,680,00040,140,000

注1:股东郭清海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减持意向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故本次 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9,180,000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数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非流通股67,755,00070.58%-40,140,00027,615,00028.77%
高管锁定股75,0000.08%27,540,00027,615,00028.77%
首发前限售股67,680,00070.50%-67,680,000-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28,245,14029.42%40,140,00068,385,14071.23%
三、总股本96,000,140100.00%-96,000,140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蒙泰高新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所有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徐学文 李光柱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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