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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自控: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4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现基于我们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及支付发行费用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切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流动性及使用效率,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张娜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叶向东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戚国胜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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