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日期:2023年9月12日生效日期:2023年9月8日作出主体:重庆市长寿区应急管理局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 上市公司 |
徐志刚 | 董监高 | 常务副总经理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的相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上市公司:
(一)FK01-3产品生产装置未经正规设计。
(二)FK01-3中试产品未办理中试生产手续,未编制试生产方案且未报备。
(三)粗酮连续精馏设置有PLC控制柜,但未设置UPS电源。
(四)三氟乙酸乙酯、硫酸二甲酯存放在综合库房,对比现状评价报告(2023.7),涉嫌超范围储存。
(五)二级动火作业(0000049)蒸汽管道焊接作业,未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作业完成后未进行完工验收。
相关当事人:
(一)FK01-3 产品生产装置未经正规设计。
(二)二级动火作业(0000049)蒸汽管道焊接作业,未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作业完成后未进行完工验收。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市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公司作出停产整顿(6-1车间),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358,800元(大写:叁拾伍万捌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32,700元(大写:叁万贰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整改,并取得了重庆市长寿区应急管理局下发的《整改复查意见书》((长寿)应急复查〔2023〕30号)。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本次事件,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目前已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整改。公司将引以为戒,并将进一步加强安全作业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本次事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长危化经)应急罚〔2023〕22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长危化经)应急罚〔2023〕22-1号;
(三)《整改复查意见书》(长寿)应急复查〔2023〕30号。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