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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鹏智能: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3

公告编号:2023-101证券代码:873132证券简称:泰鹏智能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为维护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2023年9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拟进一步进行补充和完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具体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公司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公司上一年度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

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应当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停止条件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各相关主体在单一会计年度内购买股票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票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相关主体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相关主体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以下顺序稳定股价: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1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2个月至3年内)。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或上一年度(二者孰高)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或上一年度(二者孰高)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履行完上述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二)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采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达到上限,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若公司股价存在仍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启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买入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1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

个月至

年内),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票的金额为不低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之和的20%,不高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之和的50%。

.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完上述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三)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不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数额、增持股份金额等已经达到本预案或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限,应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投资者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票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公司当年度已经现金分红的金额视同已经履行了股份回购义务,并进行扣除。也即如公司已经分配了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现金分红,当年度公司无需启动股份回购以稳定股价。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公司上述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4.公司单次回购股票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1%,如公司单次回购

股票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票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则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投资者回购公司股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增持公司股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提出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开披露上述股票增持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的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二)公司回购股票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是否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如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在公告董事会决议当日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经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如需要),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后,并在股份回购符合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则要求之日起开始启动回购股份工作。

4.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四、相关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本人将暂停公司处领取薪酬、股东分红或津贴;公司有权将本人应该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薪酬或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二)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其进行赔偿。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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