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经验和资质,符合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续聘北京兴华为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 |||||||
王铁林 | 邓延昌 | 梁融 | |||||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