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奥特维: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4

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3-094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23号)(以下简称“批复文件”)。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1,140,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8月10日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4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086,792.4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32,913,207.55元。2023年8月16日,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立信中联验字[2023]D-005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新增设立如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与使用:

序号主体开户银行账号募投项目
1奥特维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营业部408410100100663669平台化高端智能装备智慧工厂
2奥特维中信银行无锡新区支行8110501011802315895平台化高端智能装备智慧工厂
3奥特维招商银行无锡新区支行510903064810816平台化高端智能装备智慧工厂
4奥特维交通银行无锡朝阳支行322000620013001287795光伏电池先进金属化工艺设备实验室
5奥特维中国银行无锡梅村支行507979640908半导体先进封装光学检测设备研发及产业化

截至2023年9月12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与兴业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中信银行无锡新区支行、招商银行无锡新区支行、交通银行无锡朝阳支行、中国银行无锡梅村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平安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毕宗奎、赵书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形式性审核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七)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协议生效期间,各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9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