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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特钢:关于中特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4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3-068债券代码:127056 债券简称:中特转债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特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217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含税)

2.回售申报期:2023年9月11日-2023年9月15日

3.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3年9月20日

4.回售款划拨日:2023年9月21日

5.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3年9月22日

6.回售申报期内“中特转债”暂停转股

7.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中特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

8.本次回售等同于持有人以人民币100.217元/张的价格卖出持有的“中特转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带来损失,敬请注意风险。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及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以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的议案》,根据《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中特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的约定,“中特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中特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9月5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以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同意将公司募投项目“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新增80MW亚临界燃气轮发电机组项目”、“湖北中特新化能科技有限公司焦化环保升级综合改造项目”、“青岛润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续建煤气综合利用热电建设项目”、“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综合治理项目”、“铜陵泰富特种材料有限公司80MW超高温亚临界煤气、蒸汽综合利用发电项目”、“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深度治理项目”的结余募集资金全部投入“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特冶锻造产品升级改造(三期)项目”(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以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等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中特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

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

×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三)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附加回售条款中的利息计算方法,确定利率为0.4%(“中特转债”第2年(2023年2月25日至2024年2月24日)的票面利率),计息日为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9月11日(算头不算尾),利息为0.217元/张(含税),回售价格为100.217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中特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174元/张;对于持有“中特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100.217元/张;对于持有“中特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217元/张,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四)回售权利

“中特转债”持有人可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中特

转债”。“中特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公司的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的程序及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

鉴于上述规定,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上述有关回售提示性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5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此提醒债券持有人注意:

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债券持有人发生司法冻结或者扣划等情形,则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价格回售“中特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3年9月20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3年9月21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2023年9月22日。回售期满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中特转债”在回售期内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中特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中特转债”在回售期内将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间“中特转债”正常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9月6日披露的《关于“中特转债”回售期间暂停转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关于实施“中特转债”回售的申请;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9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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